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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命令(第2号)
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
防控工作指挥部命令
第2号
当前,国内多地出现多点、零星、散发病例,部分省市突发聚集性疫情,我市疫情输入风险增大。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《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明电〔2020〕14号)精神,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,按照从严从紧要求,对境外入境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(返)我市人员、进入我市的进口货物和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货物,再次重申相关管控措施:
一、所有从境外入境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来(返)我市人员,必须提前3天向属地派出所、社区(嘎查村)或单位报告,按规定严格落实疫情管控措施。对缓报、瞒报、谎报信息或拒不配合疫情管控措施、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等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二、对从国内高风险地区或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来(返)我市人员,一律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,分别在第1天、第3天、第7天进行核酸检测,核酸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的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,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,可自由有序流动。
三、对从国内中风险地区或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来(返)我市人员,一律实行一人一户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,分别在第1天、第3天、第7天进行核酸检测,核酸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的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,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,可自由有序流动。凡不具备一人一户居家隔离条件的,一律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+3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。
四、对所有境外入境人员一律实行第一入境地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+属地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+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+3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。
五、对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人员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+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+3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。
六、所有进入我市的进口货物必须全部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,运输车辆、冷藏集装箱等运输装备要全面做好消杀工作,相关从业人员工作期间要全程佩戴口罩、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,作业前、后进行彻底消杀,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,不得随意打开货物包装直接接触产品。
七、所有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进入我市的货物,必须第一时间就地封存,全部进行核酸检测、集中消杀和信息登记,做到来源可查、去向可追。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,允许正常流通。
本命令自2021年1月10日起执行,上述疫情管控措施随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。
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
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
2021年1月10日




  点击次数:3056   更新时间:2021-01-14 11:50:23   【打印此页】   【关闭